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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翰信息

    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2528号A幢76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山东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楷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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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终23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昆山东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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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07
    2

    昆山东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楷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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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51民初416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昆山东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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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4-08
    3

    昆山东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51民初41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昆山东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2021-04-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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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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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59576.02元;二、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其中59576.02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50000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50000元从2020年5月7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91.52元,保全费1321.9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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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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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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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亿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盛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0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159576.02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两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为人民币821.02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160397.04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钟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1日15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1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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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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