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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3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5
    • 法院公告 1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14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张明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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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民终29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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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17
    2

    丁尉骑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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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4783号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于广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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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1-05
    3

    丁尉骑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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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478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于广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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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02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泰州市安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泰州市万鑫钨钼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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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恢8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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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6
    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尚志市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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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执异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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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19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卞银根、顾祥凤、婵娟集团有限公司、姜堰区婵娟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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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恢6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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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6
    7

    丁尉骑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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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478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于广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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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1-05
    8

    丁尉骑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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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478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于广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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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02
    9

    丁尉骑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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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478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于广树
    丁尉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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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02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张春林、钱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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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恢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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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6

    法院公告1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李素兰 南通德诚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欣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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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28 2019-11-14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周爱兵 张丽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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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G31 2018-01-18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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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8-01-18
    4 (2017)苏1204民初49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顾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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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77 2017-12-21
    5 (2017)苏1204民初19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王锐峰 田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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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57 2017-11-16
    6 (2017)苏1204民初19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王锐峰 田甜 泰州市新锐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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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G60 2017-11-16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顾小勇 江苏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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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G19 2017-09-19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王锐峰 田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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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7-08-26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王锐峰 田甜 泰州市新锐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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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7-08-26
    10 (2017)苏1204民初19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潘树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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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25 2017-08-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苏1204民初6号原告杨晓林与被告洪永刚、王素平、潘友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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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晓林 被告- 潘友圣 王素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洪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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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号之一洪永刚(男,321028197006044412,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5组24号)、王素平(女,321028197303294426,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5组24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林与被告洪永刚、王素平、潘友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第三人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民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晓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乔媛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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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2021)苏1204民初6号原告杨晓林与被告洪永刚、王素平、潘友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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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晓林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洪永刚 王素平 潘友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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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号洪永刚(男,321028197006044412,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5组24号)、王素平(女,321028197303294426,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先进村7组9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林与被告洪永刚、王素平、潘友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第三人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乔媛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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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3

    (2021)苏1204民初6号原告杨晓林与被告洪永刚、王素平、潘友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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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晓林 被告- 洪永刚 王素平 潘友圣 王欣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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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号洪永刚(男,321028197006044412,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5组24号)、王素平(女,321028197303294426,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先进村7组9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林与被告洪永刚、王素平、潘友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乔媛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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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4

    (2020)苏1204民初5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单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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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50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单巧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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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504号单巧霞(女,320723197907112684,住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单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单巧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3905.08元、利息9017.41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逾期还款违约金13901.72元、手续费45.79元,合计76870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王语嫣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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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5

    (2020)苏1204民初12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石阿秀、樊振泰、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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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12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石阿秀 樊振泰 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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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1226号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3821693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北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石阿秀、樊振泰、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撤回对被告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张姝姝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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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6

    (2020)苏1204民初5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单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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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50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单巧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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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504号单巧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单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905.08元、利息9017.41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违约金13901.72元、手续费45.79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9600元,合计86470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6月16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王语嫣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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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2
    7

    (2019)苏1204执异60号案外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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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执异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靖江市方大锻造有限公司 江苏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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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执异60号江苏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方大锻造有限公司、耿其、王惠霞、洪杰、王梦瑶:本院受理案外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申请执行江苏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方大锻造有限公司、耿其、王惠霞、洪杰、王梦瑶、王飞、张兰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的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执异60号复议申请书,要求: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2019)苏1204执异60号裁定并发回重新审查或直接裁定将384841.10元直接执行给申请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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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8
    8

    (2019)苏1204民初41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王惠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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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418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王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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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4186号王惠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王惠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本金40099.56元、支付截止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8772.58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99.56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928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258元,被告负担128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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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8
    9

    (2019)苏1204民初41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施文阳、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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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41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施文阳 高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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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4153号施文阳、高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施文阳、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文阳、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249818.09元、截止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4638.5元、罚息119.8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9818.0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施文阳、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对被告施文阳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翡翠城15幢507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姜堰字第81023895-1号和第81023895-2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由被告施文阳、高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江文涛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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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9
    10

    (2018)苏1204民初1514号原告海陵区新城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亿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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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151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海陵区新城机电经营部 当事人- 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被告- 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 洪森 卞晓燕 洪永刚 王素平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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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1514号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洪永刚、王素平:本院受理原告海陵区新城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洪森、卞晓燕、洪永刚、王素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要求:根据我院(2018)苏1204民初1514号判决书确认,你方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19932元。在裁判文书规定期限内将款项交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账号:623263610012415959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姜堰支行营业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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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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