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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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兰、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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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303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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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15 |
2 |
谢斌与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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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6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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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8-11 |
3 |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于建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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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64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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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3 |
4 |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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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21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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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0 |
5 |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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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2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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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11 |
6 |
佛山市云养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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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324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云养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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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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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林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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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637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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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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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宝林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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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8民初610号佛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佛山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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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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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兆伟、辛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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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55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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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11-23 |
10 |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黎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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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21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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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03-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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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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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8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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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24 |
3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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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4 |
4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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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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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131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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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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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3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综合费用7244元及滞纳金173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小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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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2 |
(2020)粤0606民初131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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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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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份租金7244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1739元(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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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
3 |
(2019)粤06民终85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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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858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禅城区金满屋房产中介服务部 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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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8588号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金满屋房产中介服务部、原审被告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8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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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4 |
(2019)粤0606民初15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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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禅城区金满屋房产中介服务部 当事人-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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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满屋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房大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公司已不在登记地经营,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9069.8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为4672.1元(以19069.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10: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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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5 |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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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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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2842103.0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5492103.08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2.以73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对前述未偿还利息部分,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息不再重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在债务本金6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在债务本金3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65.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07065.71元,由十五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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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6 |
(2017)粤06民初17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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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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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7号之一王莉: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7号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诉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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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
7 |
(2017)粤06民初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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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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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7号王莉: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第三人王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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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
8 |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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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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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变更主体)、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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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9 |
(2017)粤06民初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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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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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7号王莉:本院已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佛奥湾1座3101房的拍卖,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等强制措施;2、判决确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佛奥湾1座3101房归原告所有;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王滑明、李蔚婕、黄健超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滑明任审判长,梁诗瑶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17年6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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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10 |
(2016)粤06民终16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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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68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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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685号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1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众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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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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