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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智王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楼北205(中科智王数据中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信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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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9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信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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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1-0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6239、1630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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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6239、16308号 人事争议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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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239、16308号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玲玲、马向前与被执行人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两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2412、24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239、163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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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2

    (2021)粤0305执1633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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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6337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陈伟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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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337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24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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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6
    3

    (2021)粤0305执1488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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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882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史雪萌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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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882号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史雪萌与被执行人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16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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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4

    (2021)粤0305执1203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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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03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林建旭 被告-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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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037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建旭与被执行人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9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0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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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1
    5

    (2021)粤0305执1155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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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155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本忠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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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559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本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9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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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6

    (2021)粤0305执1049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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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4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汤辛茹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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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492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汤辛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10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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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7

    (2021)粤0305执1058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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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58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智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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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80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9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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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8

    (2021)粤0305执1057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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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57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曾丽婷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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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79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曾丽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9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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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9

    (2021)粤0305执1049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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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49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子杰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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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494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子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4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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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10

    (2021)粤0305执1039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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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39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刚 当事人- 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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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399号之一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9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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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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