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洛环罚〔2020〕第7021号 |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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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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