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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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刚、李晓文、廖平、晏民、徐敏、晏飞飞、聂萌芳、张林、郎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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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8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文 张钢 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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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刚、李晓文、廖平、晏民、徐敏、晏飞飞、聂萌芳、张林、郎世平:本院受理原告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二0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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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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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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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0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雪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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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安:本院受理原告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5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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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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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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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0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雪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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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安:本院受理原告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你作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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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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