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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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圣裕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庆渝重庆市伊有恩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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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圣裕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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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8-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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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圣裕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蔡卫宁,黄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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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圣裕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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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1-20 | 2017-0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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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7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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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圣裕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蔡卫宁 孙庆渝 重庆市伊有恩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黄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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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蔡卫宁、孙庆渝: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圣裕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卫宁、孙庆渝、重庆市伊有恩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黄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7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判令被告重庆市伊有恩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订购电动汽车装配线一套的应付款200万元,被告并按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付清时止的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每天240元标准计算仓储损失至被告重庆市伊有恩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要求发货时止;其余三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以上应付款、利息、损失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赵嘉志联系电话:(023)6718898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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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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