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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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与李红兵、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华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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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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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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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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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曾耿业 曾耿盛 张莺 刘春梅 王海伶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曾耿兴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吴泽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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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存胜偿还借款本金29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644218.28元,此后的利息以29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存胜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原告汪存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A区5栋102号[产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24626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汪存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存胜负担7488元,由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负担751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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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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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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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吴泽友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王海伶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刘春梅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业 曾耿兴 张莺 曾耿盛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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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给你。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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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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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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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张莺 王海伶 曾耿兴 刘春梅 曾耿盛 吴泽友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业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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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本金3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59877.25元(自2019年8月19日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3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即17.4%计算),此后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130000元,以上合计:3987066.66元;4.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5栋10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246261号]的房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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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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