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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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安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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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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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安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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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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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海英与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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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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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驹金属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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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重庆铭驹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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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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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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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巫传富重庆渝浦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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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巫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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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封维娜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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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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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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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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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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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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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何仕云与吕诗秀、程福梅、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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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何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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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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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渝0120执230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2 | (2021)渝0120执6837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7 | 详情 |
3 | (2020)渝01执恢432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4 | (2020)渝0120执1006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5 | (2020)渝0120执1005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6 | (2020)渝0120执1004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7 | (2018)渝0103执4436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2 | 详情 |
8 | (2017)渝0120执3358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09 | 详情 |
9 | (2017)渝0120执3340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5 | 详情 |
10 | (2017)渝01执1618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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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20民初1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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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147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刚 陈隆江 陈文隆 陈应隆 张昌平 封维娜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 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重庆俊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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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20民初1475号陈海刚、陈文隆、陈应隆、张昌平、封维娜、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俊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刚、陈隆江、陈文隆、陈应隆、张昌平、封维娜、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俊蒙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20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6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所欠代偿款46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隆江、陈文隆、陈应隆、张昌平、封维娜、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俊蒙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280元,由被告陈海刚、陈隆江、陈文隆、陈应隆、张昌平、封维娜、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俊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28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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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2 |
(2018)渝0120民初14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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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147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 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陈隆江 陈文隆 陈应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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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20民初1473号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陈文隆、陈应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陈隆江、陈文隆、陈应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20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0580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所欠代偿款5058048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陈隆江、陈文隆、陈应隆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陈隆江、陈文隆、陈应隆负担,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7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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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3 |
(2017)渝0107民初14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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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5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渝浦物资有限公司 巫传富 被告- 陈文隆 陈应隆 万素碧 叶太文 张昌平 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陈隆江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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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4573号陈文隆、陈应隆、万素碧、叶太文、张昌平、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巫传富、重庆渝浦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陈隆江、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4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2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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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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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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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昌平 陈文隆 万素碧 陈应隆 叶太文 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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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3468号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昌平、陈文隆、万素碧、陈应隆、叶太文、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3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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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5 |
(2017)渝0103民初3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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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昌平 陈文隆 万素碧 陈应隆 叶太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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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3481号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昌平、陈文隆、万素碧、陈应隆、叶太文: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3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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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6 |
(2017)渝0103民初3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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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文隆 张昌平 万素碧 陈应隆 叶太文 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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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3468号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文隆、张昌平、万素碧、陈应隆、叶太文、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03民初34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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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
7 |
(2017)渝0103民初3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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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文隆 张昌平 万素碧 陈应隆 叶太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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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3481号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文隆、张昌平、万素碧、陈应隆、叶太文:我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03民初34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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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
8 |
(2016)渝0120民初55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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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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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王永华与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20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华货款81351元,并赔付原告从2016年8月18日起以81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被告文隆公司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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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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