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辉、程力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103民初10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30 |
2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浩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执391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09 |
3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平、王丽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103民初6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5 |
4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首创实业有限公司、新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63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05 |
5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6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05 |
6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执39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04 |
7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桥、黄荷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56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2-23 |
8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建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执2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30 |
9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凡、连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22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0-23 |
10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滕振清、张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5-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03民初2295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22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凡 连志琼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2295号之一林凡、连志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凡、连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凡、连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林凡、连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0元;三、被告林凡、连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罚息33120元、复息9.94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罚息、复息分别以未还本金、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5‰的标准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林凡、连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36元,合计6684元,由被告林凡、连志琼共同负担。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林凡、连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9-23 |
2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滕振清 张海英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之二滕振清、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振清、张海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滕振清、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滕振清、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34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此后利息按案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三、被告滕振清、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7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四、被告滕振清、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复利5元(暂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此后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滕振清、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15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80元;六、驳回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4-24 |
3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滕振清 张海英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018号之一滕振清、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振清、张海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2-14 |
4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6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滕振清 张海英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018号滕振清、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振清、张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滕振清、张海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346.67元、罚息220元、复息5元(罚息、复息暂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此后要求维续按月利率1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滕振清、张海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80元(以上数额合计人民币213451.67元);3、被告滕振清、张海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9-11-21 |
5 |
(2019)浙0103民初30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30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平洋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076号代平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4180.8元并支付罚息2320.68元(罚息暂算至2019年5月5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要求继续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80元;(以上数额合计人民币197381.4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9-07-09 |
6 |
(2019)浙0103民初213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鲁卫斌 王璐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213号之一鲁卫斌、王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3民初213号之一、(2019)浙0103民初2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卫斌、王璐银行存款51725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准许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3-28 |
7 |
(2019)浙0103民初2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3民初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鲁卫斌 王璐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213号鲁卫斌、王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佥500000元并支付利息65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罚息750元、复息9.75元(暂算至2019年1月8日,此后要求继续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以上数额合计人民币517259.75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9-03-06 |
8 |
(2018)浙0103民初42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3民初42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进妮 陈谋镜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253号之一陈进妮、陈谋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进妮、陈谋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陈进妮、陈谋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罚息(罚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三、被告陈进妮、陈谋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8-12-13 |
9 |
(2018)浙0103民初425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3民初42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进妮 陈谋镜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253号陈进妮、陈谋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二被告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给原告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自2018年6月11日计算至2018年7月2日为3300元;3、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以上数额合计人民币3133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8-08-2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