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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联融资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百福大厦150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7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孙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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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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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恒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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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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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信联针织制衣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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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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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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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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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县象山红柑桔专业合作社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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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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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惠邦拉链服装辅料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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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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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国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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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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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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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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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孙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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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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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玮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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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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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25民初7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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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25民初779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俞其辉 肖若志 郑孙杰 金姣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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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123-1号金姣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XXXX2240);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东港村民主自然村1号6户肖若志(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9XXXX38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郑孙杰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174472.4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自2021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孙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779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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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2

    上诉人象山县石浦水产冷冻厂(个人独资)、黄丽与被上诉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忻民主、王吉义、王君益、苏建敏、苏招斗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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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5529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象山县石浦水产冷冻厂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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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5529号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忻民主、王吉义、王君益: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象山县石浦水产冷冻厂(个人独资)、黄丽与被上诉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忻民主、王吉义、王君益、苏建敏、苏招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民终5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上诉人象山县石浦水产冷冻厂、黄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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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3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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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孙杰 金姣芳 肖若志 俞其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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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郑孙杰、金姣芳、俞其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55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计5427元,由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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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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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孙杰 金姣芳 肖若志 俞其辉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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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郑孙杰、金姣芳、俞其辉: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因你们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孙杰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660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其中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4400元;另6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2000元);2.被告郑孙杰立即支付担保手续费14000元;3.被告郑孙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素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锋、周万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00在本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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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5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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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560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孙杰 金姣芳 肖若志 俞其辉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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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郑孙杰、金姣芳、俞其辉: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因你们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孙杰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660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其中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4400元;另6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2000元);2.被告郑孙杰立即支付担保手续费14000元;3.被告郑孙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素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锋、周万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00在本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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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6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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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孙杰 金姣芳 肖若志 俞其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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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郑孙杰、金姣芳、俞其辉: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因你们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孙杰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660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其中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4400元;另6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2000元);2.被告郑孙杰立即支付担保手续费14000元;3.被告郑孙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素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锋、周万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00在本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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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7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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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孙杰 金姣芳 肖若志 俞其辉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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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5577号郑孙杰、金姣芳、俞其辉: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杰、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因你们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孙杰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660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其中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4400元;另6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7月5日为12000元);2.被告郑孙杰立即支付担保手续费14000元;3.被告郑孙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金姣芳、肖若志、俞其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素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锋、周万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00在本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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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8

    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张从方、陈云琴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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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25民初43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黄振 白维维 张从方 陈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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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丹西街道远大五金机电交易市场D区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方,该公司经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优胜村299号张从方(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40315411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优胜村299号陈云琴(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0234928):本院受理(2018)浙0225民初4358号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振、白维维、张从方、陈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振、白维维、张从方、陈云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谢世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心康、孙心郎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西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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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3
    9

    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振、白维维、张从方、陈云琴追偿权纠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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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25民初86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黄振 白维维 张从方 陈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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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25民初8607号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远大五金机电交易市场D区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优胜村299号张从方(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40315411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优胜村299号陈云琴(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0234928):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振、白维维、张从方、陈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未在原址经营、被告张从方、陈云琴下落不明,寻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25民初86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象山汇鑫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从2017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以后另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振、白维维、张从方、陈云琴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文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玲娜、郑存祥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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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30
    10

    上诉人郑琴、俞文蔚因与被上诉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象山万丽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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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391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俞文蔚 郑琴 被上诉人- 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 象山万丽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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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391号俞文蔚、象山万丽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郑琴、俞文蔚因与被上诉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象山万丽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39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郑琴、俞文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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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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