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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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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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4448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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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13 |
2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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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9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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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5 |
3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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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153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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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09 |
4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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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5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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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9 |
5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柏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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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151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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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9 |
6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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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43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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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22 |
7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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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56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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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28 |
8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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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67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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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02 |
9 |
马武云与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虎门万科城物业服务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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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65号 | 身体权纠纷 |
原告-马武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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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3 |
10 |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飞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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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2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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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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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618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易宝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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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1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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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187号易宝萍(45233219770212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其名下物业麓湖花园110栋102房产拖欠的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物业服务费15669.6元(实际计算至判决当日);2.被告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拖欠的车位服务费1600元(实际计算至判决当日);3.被告支付逾期交纳上述欠费的滞纳金2031.17元(滞纳金以每月物业费979.35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实际计算至判决当日);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10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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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2 |
(2019)粤1972民初617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王爱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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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1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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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178号王爱兰(3729251971101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其名下物业麓湖花园97栋101房产拖欠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物业服务费27805.65元(实际计算至判决当日);2.被告支付逾期缴纳上述欠费的滞纳金3393.22元(滞纳金以每月物业费1853.71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实际计算至判决当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8月5日15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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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3 |
18民初19034黄文杰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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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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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之一黄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5元,由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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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4 |
18民初19035号刘德兴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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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德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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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之一刘德兴: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元,由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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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5 |
(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刘德兴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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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德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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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刘德兴: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开庭传票、(2018)粤1972民初19035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其名下物业长安万科中心1栋151房产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3952.43元;2.被告支付逾期交纳上述欠费的滞纳金2803.4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3月7日15时30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长安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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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6 |
(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黄文杰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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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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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黄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开庭传票、(2018)粤1972民初19034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其名下物业长安万科中心2栋129房产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5718.92元;2.被告支付逾期交纳上述欠费的滞纳金11930.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3月7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长安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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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7 |
(2016)粤1972民初4972号公告送达判决书(罗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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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9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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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972号之一罗媛(43068219890118XXXX):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3241.08元;二、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应分别以249.31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从次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分别以本金249.31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元,你承担4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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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8 |
(2016)粤1972民初4976号之二公告裁定(黄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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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9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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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976号之二黄志坤:本院受理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49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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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9 |
(2016)粤1972民初5812号之一公告送达撤诉裁定(张志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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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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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12号之一张志方: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方(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01230107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5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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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10 |
(2016)粤1972民初4976号之一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告知书(黄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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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9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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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976号之一黄志坤: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告知书,原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肖君、李爱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张静担任。由于工作原因,现变更为由毛宇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君、方颖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张静担任。如认为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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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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