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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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81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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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曾璐佳 王原兴 上海银康健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万宁银康医院(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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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81号万宁银康医院(普通合伙)、上海银康健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宁银康医院(普通合伙)、王原兴、曾璐佳、上海银康健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万宁银康医院(普通合伙)向原告海南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287185.53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共40923.93元,具体计算表见附件);二、判令被告王原兴、曾璐佳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上海银康健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被告曾璐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曾璐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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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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