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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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地税稽罚[2016]64号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06月23日至2016年08月19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3年企业所得税:有子公司浙江万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示营业收入3232935.36元、利润总额225542.9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65.28元(业务招待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560.00元(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经查,1.营业收入应为2652281.05元。2.有对外业务招待费59450.00元,错误记入“管理费用_办公费”项下,应在“管理费用_业务招待费”项下列支。核实本年业务招待费应为83613.2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686.52元。3.2012年亏损226271.89元可弥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937.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0.00元。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0686.52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有子公司浙江万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示营业收入4371535.94元、利润总额493775.1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39.42元(业务招待费)和47520.00元(罚没支出),合计调增50559.42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9020.00元(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经查,1.营业收入应为3522534.94元。2.有对外业务招待费41200.00元,错误记入“管理费用_办公费”项下,应在“管理费用_业务招待费”项下列支,核实本年业务招待费应为48798.5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146.47元。3.2013年亏损937.19元可弥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462523.8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5630.96元,已缴93422.72元,少缴22208.24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有子公司浙江万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示营业收入3658311.42元、利润总额29163.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53.42元(业务招待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7030.00元(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经查,1.营业收入应为2689948.42元。2.有对外业务招待费47100.00元,错误记入“管理费用_办公费”项下,应在“管理费用_业务招待费”项下列支,核实本年业务招待费应为57983.5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180.38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03333.2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0.00元。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0180.38元。以上涉及税款22208.24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104.1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其中2013年3000.00元、2015年2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104.1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良渚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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