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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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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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59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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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9 |
2 |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永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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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保51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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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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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众镇新大陆五金厂(普通合伙)、陈洁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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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24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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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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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嘉和五金制品厂、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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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恢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嘉和五金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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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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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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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6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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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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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河海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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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14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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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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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盛元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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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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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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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青阳县永兴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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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05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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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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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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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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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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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伟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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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96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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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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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59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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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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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被告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迳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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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2021)粤0606民初43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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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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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现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8260元;2.判令被告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期间违约金人民币7095.6元(以388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止,为2331.1元;以79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止,为4764元);3.判令被告王永光与被告广州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韩文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趣欢、陈志雄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婷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09:00在本院伦教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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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3 |
(2021)粤0606民初59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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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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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宏耀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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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4 |
(2020)粤06民终117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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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7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孙益利 被上诉人-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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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784号王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益利与被上诉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1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838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前述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孙益利对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0.12元,由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83.81元,由孙益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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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5 |
(2020)粤0606民初152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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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黄霆霆 黄增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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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霆霆、黄增辉: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霆霆、黄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5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352.5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黄增辉、黄霆霆应对被告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1.9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97元,由被告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霆霆、黄增辉负担437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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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6 |
(2019)粤0606民初277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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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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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77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9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为70468.4元,之后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8.17元(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径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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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7 |
(2019)粤0606民初277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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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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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案件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另定于2020年9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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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8 |
(2020)粤0606民初152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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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黄霆霆 黄增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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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霆霆、黄增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泓滨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霆霆、黄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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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9 |
(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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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孙益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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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第三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孙益利不服判决,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上诉状。被告孙益利上诉状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提交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答辩状。超过上诉答辩期间本院将本案移交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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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10 |
(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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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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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8381.2元并从2018年5月10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益利对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1680.12(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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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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