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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凯

    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4层42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鲁远迪、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执234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鲁远迪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6-30
    2

    鲁远迪与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大山合菌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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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411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鲁远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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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5-13 2020-09-01
    3

    谭开旺与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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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59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谭开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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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02 2019-12-11
    4

    谭开旺与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民初25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谭开旺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1-25 2019-12-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41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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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4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117号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鲁远迪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远迪返还货款人民币8467.2元;二、原告鲁远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大山合莲子无芯白莲子干货取芯去芯干货特产300g莲子”140包(若原告未能退还上述货物,则按每包人民币58.8元进行核算);三、被告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大山合菌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远迪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8200元;四、驳回原告鲁远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大山合菌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四日(备注:此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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