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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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12号异议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波、周静、卢庆海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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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异议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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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12号异议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波、周静、卢庆海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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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异议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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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平波、周静、卢庆海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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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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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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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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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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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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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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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异212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波、周静、卢庆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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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1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卢庆海执行异议一 周静 被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李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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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12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波、周静、卢庆海)更新时间:2020-09-09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212号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波、周静、卢庆海:本院受理异议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波、周静、卢庆海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李平波、周静、卢庆海为(2020)粤1972执27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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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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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7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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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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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71号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50000元,利息202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33元(暂计),受理费1031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258元,合计695106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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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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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16号之一(判决: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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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1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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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16号之一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65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0319元,由被告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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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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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16号公告应诉、裁定书(转普)(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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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1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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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16号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各一份。原告诉称,被告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服份有限公司开具支票一张,票据号码为95852324,票面金额为650000元,付款行为招商银行东莞长安支行。因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支票背书给原告。后原告在2019年2月28日支取上述款项时,银行以票据金额超限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支票后,银行以票据金额超限为由拒绝支付,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妨碍了票据的流通性。东莞市欧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承担付款义务。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应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6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1日为1876.88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6日9时30分在民事审判第2501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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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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