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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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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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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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07 |
2 |
深圳市深茂元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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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恢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茂元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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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5-10 |
3 |
佛山市世淳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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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恢90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世淳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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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1-14 |
4 |
东莞市柏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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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恢90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柏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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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1-14 |
5 |
昆山市兴凯胜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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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3执恢1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兴凯胜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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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2-12 |
6 |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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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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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19 |
7 |
姜伟、汤胜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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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886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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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1-11 |
8 |
东莞市蓝木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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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蓝木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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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19-07-22 |
9 |
姜伟与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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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1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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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31 | 2019-09-24 |
10 |
昆山市兴凯胜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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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3执5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兴凯胜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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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8-10-30 00:00:00 | 2018-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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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汤胜军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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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3-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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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恢11号结案公告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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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恢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茂元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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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恢11号深圳市深茂元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你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现因你方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方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执恢11号《领取执行款通知书》、(2021)粤0307执恢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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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2 |
(2020)粤03民终20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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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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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203号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胜军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0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二月一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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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2020)粤03民终20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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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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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203号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胜军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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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4 |
(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的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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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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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案件原告的上诉状:1、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汤胜军对原审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6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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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5 |
(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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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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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300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奇普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6元,由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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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6 |
(2018)粤0304民初3016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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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16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姜伟 被告- 汤胜军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汤胜华 梁武升 吴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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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162号之一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华、梁武升、吴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姜伟诉被告汤胜军、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华、梁武升、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胜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伟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6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6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汤胜华、梁武升、吴国华对被告汤胜军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5元、保全费1908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五被告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我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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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7 |
(2018)粤1972民初120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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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2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蓝木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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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2079号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蓝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207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2265.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5.3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蓝木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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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
8 |
(2018)粤0307执98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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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98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谭光明 被告-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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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9819号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谭光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8】1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9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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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9 |
(2018)粤0307执89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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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8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茂元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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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8938号深圳市众联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茂元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63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89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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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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