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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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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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杨世政、冯文来等与厦门市同安区鑫艺航广告店、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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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杨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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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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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3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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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0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订购第二批货物包括礼盒2500个、大手提袋1000个、小手提袋500个的买卖合同条款已解除;二、被告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违约金29800元给原告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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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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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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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富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有度工坊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巡回法庭(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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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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