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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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亚健与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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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3执130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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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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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与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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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5民初101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陈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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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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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锐艺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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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保72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锐艺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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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9-03 |
4 |
陈乐与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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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5民初101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陈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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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7-07 |
5 |
刘书红军、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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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终901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刘书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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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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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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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33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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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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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熊礼清、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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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36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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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8 |
8 |
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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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33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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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3 |
9 |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熊礼清、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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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33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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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3 |
10 |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锐艺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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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民辖终1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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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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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民终49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熊礼清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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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9 | 2020-03-13 |
2 | (2019)粤0703民初7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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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9-03-10 |
3 | (2016)琼0271民初3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正新进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纪东明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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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寿阳县人民法院 | G87 | 2017-02-16 |
4 | (2016)琼0271民初3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正新进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纪东明 陈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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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16-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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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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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终901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刘书红军 被上诉人- 唐忠伟 当事人-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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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书红军与被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贵明、唐忠伟、孙祥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民终9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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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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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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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7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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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熊礼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100元及利息(以1341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2元,由被告熊礼清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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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3 |
(2019)粤06民终112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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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25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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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258号熊礼清:上诉人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12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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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4 |
关于原告张裕华诉被告聂辅军、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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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6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裕华 被告- 聂辅军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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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6115号聂辅军、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裕华诉被告聂辅军、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礼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裕华偿还货款本金361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9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704.05元,由被告熊礼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棠下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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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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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2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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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25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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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258号熊礼清:上诉人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案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传票和廉政监督卡,具体内容如下:本案由审判长郑正坚、审判员邱程辉(承办法官)、审判员吴媛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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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6 |
(2019)粤0606民初56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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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63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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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礼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案号:2019粤0606民初5632号)第二项,改判为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佛山保利恒升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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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7 |
(2019)粤0606民初56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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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6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恒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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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礼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保利恒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礼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700元及利息(以487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7.5元,由被告熊礼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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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8 |
(2019)粤0784民初93号公告送达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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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熊礼清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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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礼清,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而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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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9 |
(2019)粤0784民初93号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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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熊礼清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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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礼清,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而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078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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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10 |
(2019)粤0784民初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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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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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开庭传票、证人出庭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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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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