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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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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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3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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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2 |
2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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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3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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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10-02 |
3 |
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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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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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0 |
4 |
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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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民辖终8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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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30 |
5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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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民初116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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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6 |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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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2民初230号之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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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28 |
7 |
李慧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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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6977号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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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3 |
8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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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3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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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9 |
9 |
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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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23民初5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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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7 |
10 |
胡正磊与安徽惠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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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民初7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正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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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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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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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2-18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杜考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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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3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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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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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6-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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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石狮市金诚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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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497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魏元益 被告- 福建省石狮市金诚汽车有限公司 泉州源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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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石狮市金诚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NP1E):本院受理原告魏元益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金诚汽车有限公司、泉州源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497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副本、被告泉州源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魏元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车架号为1307978、型号为“帅铃Q6”的江淮牌汽车为原告所有。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该车如下随车资料:(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车辆一致性证书;(三)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四)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五)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3.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车初始登记。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3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庄英材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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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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