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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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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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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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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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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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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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真铭、章键、章紫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62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132798954.77元及利息3233198.93元(截止至2022年1月16日,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二、若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权就抵押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雷港-4号、-5号地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土国用登湾2005第465号、4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068810、7068764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33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若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就抵押人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昌市西客站片区HJZ703-B01地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赣2021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08040号,不动产登记证:赣(2021)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28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33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章真铭、章健、章紫楠在继承章新明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13300万元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章真铭、章健、章紫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待法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缴费时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7日联系人:刘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办案团队联系电话:0791-881626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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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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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乾诉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期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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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3民初146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兆乾 被告-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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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3民初1468号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兆乾诉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延期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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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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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进发诉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期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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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3民初150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曹进发 被告-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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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3民初1501号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进发诉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延期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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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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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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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2民初7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被告- 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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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12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货款30870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分期予以计算,具体分期如下:以372847.80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1546586.34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189464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以3390407.8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3587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以3087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49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933元由被告江西省洪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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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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