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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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米罚处字〔2020〕005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澳新健康官方平台”在商品介绍的功效栏目中擅自使用“使骨关节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疗”的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澳新健康官方平台”在商品介绍中擅自使用“60岁以上人群患病率可达50%”、“75岁以上人群患病率可达80%”的描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数据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400元。对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人民币34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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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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