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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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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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邢加兴 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四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 五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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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加兴、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HTIAdvisoryCompanyLimited)诉被告一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邢加兴、被告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7,400,000欧元;二、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4,076.23欧元;三、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借款逾期利息,以37,400,000欧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时计算至原告签署本起诉状之2020年7月20日当日,为3,596,547.95欧元);(以上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金额,暂时计算至原告签署本起诉状之2020年7月20日当天,合计为41,000,624.18欧元,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欧元与人民币中间价1:7.9989折合人民币合计为327,959,892.75元)四、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办理本案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翻译费和公证费,暂计人民币1,000,000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月19日9时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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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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