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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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绥(消)行罚决字【2020】0019号 | 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
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消)行罚决字〔2020〕0019号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湖南中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中集竹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绥宁县长铺乡袁家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松。 现查明你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胡本瑞、肖展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照片7张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湖南中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中集竹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县支行(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缴纳罚款,账号:1906020729200096107。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绥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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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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