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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君博品牌

    福建君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办公楼A#6层14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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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执35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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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12-30 00:00:00 2018-01-12
    2

    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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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4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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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02-27 2017-12-21
    3

    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动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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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民终491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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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4 2017-12-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闽0581民初4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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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11-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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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4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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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军(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1****7216):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847.4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被告林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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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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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4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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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军(身份证号3623241981****7216):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7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州君博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60847.4元,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约为487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10时0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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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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