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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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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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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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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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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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志雷、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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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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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张志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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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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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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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4执4212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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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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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8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 李艳 张志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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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852号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本院受理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张志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4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要点:被告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账款管理费479,672.24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案件诉讼费4,798.36元由被告莱西市中元福名酒行、李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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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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