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许昌亮达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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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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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许昌市新兴办事处运粮社区南关五组、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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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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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许昌市新兴街道办事处运粮社区南关村五组与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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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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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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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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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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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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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强、寇亚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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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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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2020-2712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韩顺才、赵贵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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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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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强、寇亚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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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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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2017-3489朱德枝诉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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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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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朱德枝、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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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朱德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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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豫1002民初47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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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2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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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7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爱枝 被告-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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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796号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爱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479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刘强联系电话:0374-3399076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2办公室(魏北法庭)邮政编码:46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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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 2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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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7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代 被告-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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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796号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代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刘强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2办公室(魏北法庭)邮政编码:461000联系电话:0374-33990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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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 3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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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4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德枝 被告- 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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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489号许昌车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枝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承办法官:王启联系电话:0374-3399072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1办公室(魏北法庭)邮政编码:46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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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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