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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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岳云(消)行罚决字〔2020〕0030号 | 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 |
岳阳景嘉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依据《消防救援局印发的通知》应急消(2019)172号,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罚款幅度为30-70%,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罚款幅度为0-30%,鉴于该单位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议案,决定给予岳阳景嘉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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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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