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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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天伦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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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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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仕格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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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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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仕格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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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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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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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浙1002民初242号原告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仕格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秀文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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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仕格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张秀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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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欧仕格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超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张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24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公司及张秀文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3236.8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1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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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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