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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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全瑞与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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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350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杜全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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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3 |
2 |
陈铭、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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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10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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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30 |
3 |
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泰合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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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106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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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0 |
4 |
陈铭与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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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民初4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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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25 |
5 |
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泰合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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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终123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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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7 |
6 |
泰合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与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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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7民初273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泰合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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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7-07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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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执4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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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4-01 |
8 |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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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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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8-26 |
9 |
郫县豪裕建材经营部、南充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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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申6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郫县豪裕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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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11-27 |
10 |
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泰合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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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民辖终2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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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2-11 00:00:00 | 2019-0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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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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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初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仁果 张碧华 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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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1,005,154.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利息为1464088.80元,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2.依法判令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等;3.依法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物流园区GC2012-57号地块及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中路15号1-23楼、锦江区滨江中路15号-1至-2楼索菲特万达大饭店(现已更名为“泰合索菲特大饭店”)房产和被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301号思源酒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科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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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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