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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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肖孟交、李泽芳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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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113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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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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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群与曾赳雄、谭海燕、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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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民终73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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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12-21 |
| 3 |
吴超群与曾赳雄谭海燕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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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民终73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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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11-20 |
| 4 |
吴超群、曾赳雄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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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民终73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超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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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9-0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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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民终15066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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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0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超群 被上诉人- 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肖奇 曾纠雄 谭海燕 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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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066号曾纠雄、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吴超群与上诉人谭海燕、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曾纠雄、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0:5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张泽、陈凯、赵明升,书记员:黄红平。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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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 2 |
(2020)粤0303民初1664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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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6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超群 当事人- 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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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赳雄、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超群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6642号民事上诉状(吴超群、谭海燕、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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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 3 |
(2020)粤0303民初16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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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6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超群 当事人- 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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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赳雄、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超群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赳雄、谭海燕、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对案外人郭镇亚对原告吴超群的以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借款本金12876600元;2.以本金128766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仲裁费88158元;二、被告曾赳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案外人郭镇亚对原告吴超群应支付的律师费2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本院退回,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由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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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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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34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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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3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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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赳雄、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吴超群因与被上诉人曾赳雄、谭海燕、肖奇、深圳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7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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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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