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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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161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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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161号 | - |
上诉人- 深圳市鑫烨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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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161号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鑫烨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江特电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因你两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方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16点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梁媛、审判员刘向军、审判员陈云峰;书记员:管雨桐。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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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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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0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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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0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烨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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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8015号宜春市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烨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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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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