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20]00553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场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9日,浙江大中光电有限公司雇用山东籍的员工陈某建、陈某哪并安排在单位宿舍居住,但是未按规定将员工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2020年3月12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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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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