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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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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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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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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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4号案结案文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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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7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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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704号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637400元、利息人民币2610100元及罚息(罚息以人民币16374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3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32.9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4243.3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43689.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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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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