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尚膳餐饮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平安山庄24幢0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福才、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执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福才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1-08-11
    2

    程少新与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皖0202民初10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程少新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10-25 2021-01-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民初72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吴云凤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吴云凤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云凤货款13690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1369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8
    2

    (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民初72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李萍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萍货款6524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652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8
    3

    (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民初728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徐丰成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徐丰成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丰成欠款人民币2002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徐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28
    4

    (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民初728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徐丰成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7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徐丰成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丰成起诉: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002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28
    5

    (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民初72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吴云凤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89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吴云凤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云凤起诉: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6905元及利息(利息以1369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28
    6

    (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2民初72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李萍 被告- 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多军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290号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多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萍起诉: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65247元及利息(利息以652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2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