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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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罗俊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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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8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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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9-09 |
2 |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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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8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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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09 |
3 |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生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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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8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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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2 |
4 |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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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8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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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2 |
5 |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海花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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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93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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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27 |
6 |
余莹与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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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40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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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4 |
7 |
刘海花与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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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7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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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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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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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2037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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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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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威、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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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22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陈达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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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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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8878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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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8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秀丽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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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878号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廖秀丽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4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秀丽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8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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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309执8769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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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76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娟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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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769号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娟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娟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7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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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2021)粤03财保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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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77号之一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泰龙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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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77号之一陈道鹏、卞其乐、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泰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道鹏、卞其乐、卢成旺、林丽梅、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道鹏、卞其乐、卢成旺、林丽梅、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297,078.5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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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4 |
(2021)粤03财保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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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7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泰龙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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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77号林丽梅: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泰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道鹏、卞其乐、卢成旺、林丽梅、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道鹏、卞其乐、卢成旺、林丽梅、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江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297,078.5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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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5 |
(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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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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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陈道鹏、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杨秀珍与被告陈道鹏、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秀珍借款本金本金49954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为32259.02元,此后利息以499540元为基数,按照1.5%/月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37.5元、保全费3188.7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誉德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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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6 |
(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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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秀珍 被告- 陈道鹏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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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48号陈道鹏、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珍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审判庭,(请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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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7 |
(2020)粤0309民初89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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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89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秀丽 被告-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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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962号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廖秀丽与被告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89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并一次性支付原告拖欠租金人民币72,6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241元(以人民币72,624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1日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人民币72,86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6日09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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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8 |
(2020)粤0309民初89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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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89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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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962号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廖秀丽与被告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89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2386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356元;本息暂计241982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6日09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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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9 |
(2020)粤03执20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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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2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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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2037号深圳市誉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62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20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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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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