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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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胡汉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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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2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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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4-23 |
2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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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1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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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23 |
3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费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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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1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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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23 |
4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何锦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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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1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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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23 |
5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胡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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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1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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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23 |
6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林巨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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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1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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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18 |
7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孟祥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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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1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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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18 |
8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林兴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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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1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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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18 |
9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练均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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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2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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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18 |
10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刘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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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25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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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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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陈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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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9)粤0784民初24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张柏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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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9-11-24 |
3 | (2018)粤0784民初25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劳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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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1 | 2019-02-26 |
4 | (2018)粤0784民初23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陈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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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8-12-27 |
5 | (2018)粤0784民初27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张眷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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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8-11-18 |
6 | (2018)粤0784民初25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冼幕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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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8-11-18 |
7 | (2018)粤0784民初25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洪润森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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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8-11-18 |
8 | (2018)粤0784民初25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孙宇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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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8-11-18 |
9 | (2018)粤0784民初27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陈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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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52 | 2018-11-15 |
10 | (2018)粤0784民初25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杨玉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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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34 | 2018-1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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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84民初220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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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胡悦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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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悦兰: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207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胡悦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9048.28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3040.42元,2019年7月1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前述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的);二、驳回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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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2 |
(2019)粤0784民初2060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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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苏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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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苏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苏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撤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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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3 |
(2019)粤0784民初24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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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张柏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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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张柏谆: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426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柏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柏谆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9676.70元(暂算至2019年6月30日);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31.96元(自应缴物业管理费之日起,直至被申请人实际缴清全部费用之日止,按0.666‰每日为费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人民币5631.96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第一、二项合计:25308.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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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4 |
(2019)粤0784民初2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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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霍炳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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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霍炳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霍炳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霍炳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7453.57元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二、被告霍炳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17180.26元,从2019年7月1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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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5 |
(2017)粤0784民初1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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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曾霜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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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曾霜娴: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曾霜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78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3295元,公告费300元,合共3595元,由被告曾霜娴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295元和公告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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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6 |
(2017)粤0784民初2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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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张永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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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张永坚: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784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2926.04元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二、被告张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17986.72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3292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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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7 |
(2017)粤0784民初2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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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钟华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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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钟华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钟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784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6369.29元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二、被告钟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17710.96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3636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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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8 |
(2019)粤0784民初2060号公告应诉资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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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被告- 苏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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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苏丽君: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060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苏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点: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197.80元(暂算至2019年6月30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26.57元(自应缴物业管理费之日起,直至被告实际缴清全部费用之日止,按0.666‰每日为费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人民币2526.5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联系人:刘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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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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