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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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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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1050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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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6 |
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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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1047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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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6 |
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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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1048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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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6 |
4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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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1049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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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6 |
5 |
1679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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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民终1679号 | - |
上诉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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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2 |
6 |
1680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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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民终1680号 | - |
上诉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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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30 |
7 |
2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婉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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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撤2号之一 | - |
原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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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5-31 |
8 |
1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婉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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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撤1号之一 | - |
原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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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5-31 |
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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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初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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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06 |
10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回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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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8执248号之十三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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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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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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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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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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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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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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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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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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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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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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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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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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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4执289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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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91民初37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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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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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742号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兑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酌定为人民币150元,保全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3元,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联系人:范清刚联系电话:0755-8670515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邮政编码:51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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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2 |
(2018)粤0391民初37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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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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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740号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兑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酌定为人民币150元,保全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3元,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联系人:范清刚联系电话:0755-8670515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邮政编码:51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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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2018)粤0391民初37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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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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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741号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兑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酌定为人民币150元,保全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3元,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联系人:范清刚联系电话:0755-8670515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邮政编码:51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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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4 |
(2018)粤0391民初37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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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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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743号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兑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酌定为人民币150元,保全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3元,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联系人:范清刚联系电话:0755-8670515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邮政编码:51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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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5 |
(2018)粤0391民初37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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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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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744号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兑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酌定为人民币150元,保全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3元,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前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兴盛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联系人:范清刚联系电话:0755-8670515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座2楼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区;邮政编码:51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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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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