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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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嘉晟实业有限公司、郑燕、田洪忆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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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杭州嘉晟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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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明、杜小航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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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当事人-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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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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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6民初1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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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6民初185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骆正森 被告- 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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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1850号原告骆正森与被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等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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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2 |
(2022)浙0106民初1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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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6民初185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骆正森 被告- 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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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1850号原告骆正森与被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浙江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等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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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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