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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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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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095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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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8-02 |
2 |
刘炜、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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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294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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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4 |
3 |
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与刘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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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147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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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1-20 |
4 |
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与王利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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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147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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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1-20 |
5 |
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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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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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20 |
6 |
深圳市深运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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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70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深运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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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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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377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2 | (2020)粤0112执1095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2259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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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37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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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37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利军 被告- 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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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779号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利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14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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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2 |
(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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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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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9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394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534259222020-07-0918:07:11:640(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智能,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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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3 |
(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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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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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须知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3959元整及利息7445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并判令被告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向你方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529586302019-12-0910:01:16:145(2019)粤0112民初12434号原告广州凯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极效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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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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