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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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城法罚字[2018]第41001916号 | 滨江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5月08日14时45分,当事人杭州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滨江区滨文路与江陵路交叉口,建设的建筑物占地面积约640平方米,共2层,第一层层高3.3米,第二层层高2.18米,加上女儿墙高度,该建筑物高约7.9米。当事人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该建筑物为3层,每层高度为2.18米,加上女儿墙的高度该建筑物总高7.29米,面积642平方米。当事人的该行为系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该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为14213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划要求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叁拾贰元(1421327*10%=142132元),逾期未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于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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