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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龙电子

    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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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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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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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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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德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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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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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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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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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曹新会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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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6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曹新会、杨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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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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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当事人- 四川成都市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曹新会 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刘成明 四川成都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曹新会、刘成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717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曹新会、刘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贷款本金13,23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342,370.88元(其中利息55,951.88元、罚息282,956.63元、复利3462.3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四川成都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曹新会、刘成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24元,由被告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曹新会、刘成明负担(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成都圣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中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曹新会、刘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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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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