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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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昌与被告廖春宏、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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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27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曾庆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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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23 |
2 |
廖春宏、吕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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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6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廖春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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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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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斌、李芳芳、赖汉思、廖春嫦、刘卓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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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657号之一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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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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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海与赖汉思、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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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1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吕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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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0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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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治军与赖汉思、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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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825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饶治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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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11-13 |
6 |
饶治军与赖汉思、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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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8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饶治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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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11-13 |
7 |
高菊、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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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4执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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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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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海、廖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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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吕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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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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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与宜昌高新区兴福达建材经营部、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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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民初2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德隆建筑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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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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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江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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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民终114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昌江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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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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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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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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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廖春宏:原告曾庆昌与被告廖春宏、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廖春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庆昌借款本金998476.92元及支付利息(以998476.9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庆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6元,由被告廖春宏负担。原告曾庆昌已预交的8516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廖春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16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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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2 |
(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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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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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廖春宏: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18902号原告曾庆昌与被告廖春宏、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立案之日止日为359122.24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和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曾均电话:0755-848208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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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3 |
(2020)粤0307民初407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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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40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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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748号赖汉思、廖春宏、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秋和与被告赖汉思、廖春宏、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证据材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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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4 |
(2020)粤0307财保65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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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65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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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财保657号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本院受理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斌、李芳芳、赖汉思、廖春嫦、刘卓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财保6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斌、李芳芳、赖汉思、廖春嫦、刘卓平的名下价值2387662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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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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