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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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与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经营者李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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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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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与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经营者李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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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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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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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03执197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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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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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 被告- 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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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1214号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诉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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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2 |
关于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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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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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1214号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被告江海区活水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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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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