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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股份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与笋岗西路东北侧深业上城(南区)二期101、1101至17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4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12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志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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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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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志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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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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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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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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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曾翠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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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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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利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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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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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金鸿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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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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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叶道忠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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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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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万传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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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万传名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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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赖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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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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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廖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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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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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4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91执343-3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强芯电子有限公司 黄鸿明 周爱华 戴瑞强 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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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1 2020-08-30
    2 (2019)粤08民特4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王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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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G41 2020-05-24
    3 (2019)粤0391民初5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强芯电子有限公司 黄鸿明 周爱华 戴瑞强 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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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1 2020-04-16
    4 (2018)粤1391民初28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州大亚湾鑫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静 第三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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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89 2019-12-19
    5 (2019)粤15民特2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蒲政光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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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0 2019-12-17
    6 (2019)粤15民特2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胡春华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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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1 2019-12-17
    7 (2019)粤15民特2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潘雷声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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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0 2019-12-17
    8 (2019)粤15民特2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许晓燕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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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0 2019-12-17
    9 (2019)粤15民特2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曹琳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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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0 2019-12-17
    10 (2019)粤15民特2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彭龙军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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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0 2019-12-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235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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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51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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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517号之二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吉勇、被告罗萍、被告庄敏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3517号民事判决,被告吉勇、罗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追究上海银行恶劣扰乱资本市场,造成员工无法正常生存的违法行为,造成个人银行征信被强制不良,请求恢复正常银行征信。2、一审判决中第一条“各案被告(借款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返还贷款本金(详见附表二)”,生存都难且无力偿还。3、在本案中,庄敏、上海银行、保千里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借款人是被动的也是无辜的受害者。但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这三者应当偿还贷款的情况及比例。因此请求法院明确各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比例。4、起诉保千里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诱骗(诱骗大家签字)、威胁(第一期解锁后通知大家不能卖,公司会统一安排)等手段,达到其肮脏的目的。追究保千里及其实质控制人法律责任,个人被套路贷的借款项,转债给实际受益方保千里。5、由于生存困难,一审的受理费及上诉费无力承担,此费用均由一审原告及一审被告3庄敏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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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2

    (2021)粤0304民初219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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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1903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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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903号之二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戴蕤娜、被告庄敏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1903号民事判决,被告戴蕤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福田人民法院粤0304民初219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请求人民银行追究保千里及其实质控制人法律责任,个人被套路贷的借款项,转债给实际受益方保千里。此套路贷行为,上海银行、保千里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由原被告(本诉讼上诉方)以及庄敏偿还违规放贷,法院明知道无法追查到庄敏本人,无法查到庄敏资产,依然坚持判决,进一步压缩原被告人的生存空间,请求法院明确主要责任。3、同时起诉保千里公司对借款人实施欺骗和威胁等手段达到其目的,追究其已解锁20%股票的经济损失;80%未按承诺进行回购的部分。4、对个人征信造成严重影响,恳请法院协助消除。5、本人生活困难,本案涉及所有相关费用由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2庄敏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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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3

    (2021)粤0304民初235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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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516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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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516号之二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夏晓波、被告庄敏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3516号民事判决,被告夏晓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追究上海银行恶劣扰乱资本市场,造成员工无法正常生存的违法行为,造成个人银行征信被强制不良,请求恢复正常银行征信;2、请求人民银行追究保千里及其实质控制人法律责任,个人被套路贷的借款项,转债给实际受益方保千里;3、此套路贷行为,上海银行、保千里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由原被告(本诉讼上诉方)夏晓波以及庄敏偿还违规放贷,法院明知道无法追查到庄敏本人,无法查到庄敏资产,依然坚持判决,进一步压缩原被告人夏晓波的生存空间,请求法院明确主要责任;4、由于家庭生存压力困难,请求免去一审诉讼相关费用或者由被上诉人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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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4

    (2021)粤0304民初235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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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514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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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514号之二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吴克兵、被告杨芳、被告庄敏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3514号民事判决,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决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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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5

    (2020)粤0304民初508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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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2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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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828号之一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庄敏、魏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0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案被告(借款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及暂计日详见附表二,之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各案被告(保证人)应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各案被告(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一),由各案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各案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一),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序号案号被告性别/民族/身份号码/住址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尚欠罚息尚欠复利暂计日受理费150828魏天林(借款人)女/汉族/42××××××82/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场××队699936.511253.2887702.736908.152020/4/2511858.01庄敏(保证人)男/汉族/44××××××10/广州市××区××路××号××房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序号案号被告经审理查明判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利率放款日到期日逾期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150828魏天林(借款人)7000002015/12/25-2018/12/256.175%2015/12/252018/12/252018/12/25699936.511253.2887702.736908.152020/4/25庄敏(保证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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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6

    (2021)粤0304民初23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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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820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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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820号之二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曾鑫、被告庄敏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23820号民事判决,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决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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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7

    (2020)粤0304民初508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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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2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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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829号之一庄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涂承刚、庄敏、姚美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0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案被告(借款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及暂计日详见附表二,之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各案被告(保证人)应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各案被告(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一),由各案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各案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一),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序号案号被告性别/民族/身份号码/住址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尚欠罚息尚欠复利暂计日受理费250829涂承刚(借款人)男/汉族/36××××××78/江西省九江市××区××大道××号×区××栋335477.381956.4942035.662821.492020/4/247034.37姚美瑰(保证人)女/汉族/36××××××29/江西省九江市××区××街道××村××巷××号庄敏(保证人)男/汉族/44××××××10/广州市××区××路××号××房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序号案号被告经审理查明判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利率放款日到期日逾期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250829涂承刚(借款人)3600002015/12/24-2018/12/246.175%2015/12/242018/12/242018/12/24335477.381956.4942035.662821.492020/4/24姚美瑰、庄敏(保证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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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8

    (2021)粤0304民初373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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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73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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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311号盛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盛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7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47416.62元及相应利息2503.32元、罚息9168.38元和复利101.9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此后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3312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99元,由被告盛欢负担,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盛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94.9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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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9

    (2021)粤0304民初358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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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8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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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810号刘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刘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46243.59元及相应利息1177.81元、罚息10105.35元和复利48.3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6日,此后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3312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元,由被告刘荣华负担,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荣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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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10

    (2021)粤03民初47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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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479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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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4798号何丽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何丽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粤03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丽云应对深圳市华电创合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借款本金96,558,091.98元及利息8,293,465.84元、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罚息以年利率7.8375%为标准,以借款本金17,999,955.6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计至2018年11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17,981,55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17,978,092.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7.1775%为标准,以借款本金13,509,999.9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7.8375%为标准,以利息1,829,21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利息5,073,902.7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7.1775%为标准,以利息657,227.7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利息733,117.8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何丽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何丽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华电创合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何丽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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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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