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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创投

    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20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1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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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5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朱晓峰 被告- 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志强 深圳市联合创业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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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15号徐志强、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创业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朱晓峰与被告徐志强、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创业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在后续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被告暂停向原告支付利息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1000万元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302,083.33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的款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四被告连带地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元;六、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2020年10月31日,以上各项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1,352,083.3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8日10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曾婕电话:0755-210879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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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2

    (2021)粤0309民初1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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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5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创业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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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15号徐志强、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创业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朱晓峰与被告徐志强、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创投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创业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在后续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被告暂停向原告支付利息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1000万元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302,083.33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的款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四被告连带地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元;六、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2020年10月31日,以上各项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1,352,083.3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8日10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曾婕电话:0755-210879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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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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