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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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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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辖终8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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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1 |
2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小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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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执58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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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5 |
3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壹贰叁壹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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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执保4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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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4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丰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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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财保12号 | - |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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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10-16 |
5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丰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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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执保38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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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6 |
万书凤、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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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民终263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万书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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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9 |
7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世纪皇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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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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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7 |
8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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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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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10-02 |
9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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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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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10-02 |
10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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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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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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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811民初26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安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王伟 陈桂芳 陈亚斯 安徽德正达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 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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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10-08 |
2 | (2018)皖0803民初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 田金林 刘青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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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3-10 |
3 | (2019)皖0803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国正 钱芳 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 陆八一 王祥 安徽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姜继承 黄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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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01-31 |
4 | (2019)皖0803民初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星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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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9-01-31 |
5 | (2019)皖0803民初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上丰矿业有限公司 江萍 闻继明 谈正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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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9-01-24 |
6 | (2018)皖0803民初1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管早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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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9-01-24 |
7 | (2018)皖08民初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恒华林业有限公司 孙三子 孙卫国 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 铜陵运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铜陵星河湾装饰有限公司 安装运通船务有限公司 铜陵县凤凰山水休闲娱乐中心 安徽天福乐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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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0 | 2019-01-17 |
8 | (2018)皖0803民初9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萍 陶丽萍 陶明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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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12-06 |
9 | (2018)皖0803民初6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张吉娜 陈刚 陈玲 张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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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4 |
10 | (2018)皖0803民初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智百电器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杨百林 项珊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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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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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千康、李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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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803民初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琴 汪千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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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803民初326号汪千康、李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30分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汪千康、李美琴立即偿还原告五笔借款本金共计250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分别以本金5万元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55017%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止,自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5.55017%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5.55017%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止,自2020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55017%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止及自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5.55017%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罚息分别自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4日及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本金5万元,年利率5.55017%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37元,截止2021年12月1日,共欠本金、利息、罚息合计266985.84元);二、判令被告汪干康、李美琴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特此公告。2022年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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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2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龙婕、洪桂强、王卉、吴明星、万金楼、吴素琴、吴挺峰、杨利、张艳、安庆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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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明星 安庆利泉商贸有限公司 万金楼 杨利 吴挺峰 张艳 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王卉 洪桂强 吴素琴 江龙婕 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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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2606号江龙婕、洪桂强、万金楼、吴素琴、吴挺峰、杨利、张艳、安庆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龙婕、洪桂强、王卉、吴明星、万金楼、吴素琴、吴挺峰、杨利、张艳、安庆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9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746773.33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决对权属于被告房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特此公告。2021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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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3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超超、哈玉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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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裴超超 哈玉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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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1346号裴超超、哈玉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超超、哈玉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裴超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81.25元,自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5月24日罚息2621.8元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6.75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裴超超支付原告2021年5月24日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3、判令被告哈玉超在保证范围内对第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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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4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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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7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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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751号俞建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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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5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久云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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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7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久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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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761号程久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久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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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6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健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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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7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贾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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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766号贾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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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7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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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9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徐凤 熊成 郑正保 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 荀卫东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娟 李春冬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许腊霞 李斌 郑玲 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 李桂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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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909号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陈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909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代偿款1969978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对上述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0元,由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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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8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平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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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7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平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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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许平锋: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平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许平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799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为215.75元、违约金为790.46元;自2021年9月24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平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平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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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9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泽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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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7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汤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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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汤泽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泽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汤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765.1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为4260.74元、违约金为2286.26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汤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汤泽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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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10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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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7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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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宋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宋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760.33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为478.26元、违约金为1128.86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宋来负担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20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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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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