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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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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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恢47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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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30 |
2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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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恢4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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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4 |
3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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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执1312号之三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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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6 |
4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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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111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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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3 |
5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惠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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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111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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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3 |
6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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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执110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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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3 |
7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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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执1312号之二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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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6 |
8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贵明、廖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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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民初2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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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9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华强、方国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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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0民初2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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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9 |
10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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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执1312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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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5-30 | 2021-07-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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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80民初2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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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2 | (2016)川01民初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 刘宴春 蒋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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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3-19 |
3 | - | - |
原告- 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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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2-17 |
4 | (2016)川01民初字第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 刘宴春 蒋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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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6-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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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80民初1489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陈慧聪、何贵明、李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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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0民初14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建 陈慧聪 何贵明 李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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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0民初1489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陈慧聪、何贵明、李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何健、陈慧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及截止2019年3月14日所结欠的利息25109.18元,本息合计金额405109.18元(其中包含贷款两笔,每笔贷款余额19万元,一笔欠息12524.75元,另外一笔欠息12584.43元)。2019年3月15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逾期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50%计算;请求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何健、陈慧聪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费用的范围内,被告何贵明、李桂容承担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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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2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18)川01执2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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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执2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资阳市九曲山庄 资阳市九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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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资阳市九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倪国伟、张雪生、资阳市九曲山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2019年1月16日,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四川大成(2019)房字第0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被执行人资阳市九曲山庄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二社的房产(房产证号:资阳市房权证权系字第99-10183号,建筑面积2271.47平方米),评估总价为2108.38万元;被执行人资阳市九曲山庄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二社的房产(房产证号:资阳市房权证权系字第99-10182号,建筑面积1794.31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475.64万元;两处房产评估总价共计3584.02万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满15日即视为被执行人资阳市九曲山庄收到评估结果。2019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8)川01执211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两处营业用房采取拍卖措施。本院拟于本公告公示15日后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两处营业用房进行公开拍卖。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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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3 |
(2018)川0180民初2052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森态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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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20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大刚 王运 张和明 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森达海林农牧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 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 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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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2052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森达海林农牧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5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2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的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6日)及罚息(以2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996‰的标准,自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对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80元,由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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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4 |
(2018)川0180民初2053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森态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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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20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大刚 王运 张和明 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森达海林农牧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 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 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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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2053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森达海林农牧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的标准,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及罚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996‰的标准,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对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30元,由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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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5 |
(2018)川0180民初2050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森态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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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2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大刚 王运 张和明 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森达海林农牧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 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 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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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2050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森达海林农牧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875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的标准,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及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996‰的标准,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996‰的标准,自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以148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996‰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对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2元,由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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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6 |
(2018)川0180民初4407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国礼、蓝宇、汪成香、蓝瑞伟、郭洪、毛翠萍、郭子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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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4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礼 蓝宇 汪成香 蓝瑞伟 郭洪 毛翠萍 郭子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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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礼、蓝宇、汪成香、蓝瑞伟、郭洪、毛翠萍、郭子渊: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4407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礼、蓝宇、汪成香、蓝瑞伟、郭洪、毛翠萍、郭子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林国礼偿还借款本金3520000元及截止2018年9月12日所欠利息(含罚息)901895.39元。2018年9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66%后再上浮50%计算;2.判决原告有权在被告林国礼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范围内,以被告蓝宇、汪成香、蓝瑞伟、郭洪、毛翠萍、郭子渊用于为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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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7 |
(2018)川0180民初4032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伯小兰、欧俊、林国明、蓝宇、郭子渊、毛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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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40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伯小兰 欧俊 林国明 蓝宇 郭子渊 毛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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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80民初4032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伯小兰、欧俊、林国明、蓝宇、郭子渊、毛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伯小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5日,借款本息合计4197804.28元);2、确认原告在前述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有权以(1)被告林国明、欧俊夫妻共同所有的三处房产、(2)蓝宇位于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168号一处一层商业用房、(3)郭子渊、毛翠萍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新市镇商贸街10号2幢4层401号的一处住宅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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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8 |
(2018)川0180民初1952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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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1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大刚 王运 张和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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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1952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的标准,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及罚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006%的标准,自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对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800000元应予抵充;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对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2.0元,由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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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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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辉、何华彬、王秀成、杨建松、罗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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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129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泽辉 何华彬 王秀成 杨建松 罗红实现担保物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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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5)雁江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辉、何华彬、王秀成、杨建松、罗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周泽辉、何华彬、罗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四川恒中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出具的川恒中房评报字[2018]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报告对周泽辉、何华彬、王秀成按份共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桥巷街水景苑二期1号楼5层1号房产(建筑面积222.84平米)进行评估,评估价171.79万元,对罗红单独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321线拆迁赔偿房(松涛镇狮子村七、八社)房产(建筑面积45.25平米)进行评估,评估价43.98万元、对周泽辉单独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10.11社建兰小区11(Z)3-6-2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81.04万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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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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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辉、何华彬、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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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128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泽辉 何华彬 实现担保物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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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5)雁江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辉、何华彬、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周泽辉、何华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四川恒中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出具的川恒中房评报字[2018]4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报告对周泽辉、何华彬、王秀成按份共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桥巷街水景苑二期1号楼2层2号房产(建筑面积314.84平米)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55.71万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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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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