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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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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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1697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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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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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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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7662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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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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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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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26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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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12 | 2017-10-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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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辽01民初461号 | - |
原告- 吕国明 被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山西汇金萃华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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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7 | 2017-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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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3民初14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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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458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继彬 被告- 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 翁超凡 翁瑞花 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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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翁超凡、翁瑞花:原告张继彬与被告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翁超凡、翁瑞花、第三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继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继彬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联系人:董助理0755-22725030二○一九年八月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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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2 |
(2016)粤0303民初14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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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458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汉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四号号楼室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燕峰东厅室 身份证号码。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层中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号东乐花园乐怡路D 张继彬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竹庄村山尾下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栋层 当事人- 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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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继彬,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1023号东乐花园乐怡路7D,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08014954被上诉人: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四9号4号楼1321室,组织机构代码77954118-4法定代表人:翁超凡。被上诉人:翁超凡,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竹庄村山尾下25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10205231。被上诉人:翁瑞花,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燕峰东厅312室,身份证号码350321197411165222。第三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1层、2层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30521。法定代表人:郭英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粤0303民初14584号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303民初14584号判决,改判如下: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4430635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础债权不明确,从而否认债权转让的效力显属错误。1、被上诉人翁瑞花、翁超凡在《欠料(款)确认函》中签名确认:三被上诉人截止2015年12月28日欠第三人萃华珠宝4430635元,后又出具欠条确认:2015年初与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合作以来,在合同期内,截止2015年12月28日,共欠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货款4430635元,欠款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上述全部货款及利息。被上诉人两次对拖欠的货款金额进行确认,应予采信。2、至于采购单,上诉人只是提供了其中一部分,因为被上诉人确认的货款是以前一直延续累积下来,且每次付款并不是严格对应每一张出库单,因此拖欠的金额并不能完全对应出库单,这是很正常的。而且出库单并不是每次都由两个被上诉人亲自签名,有些时候是其委托的员工来提货,则由受托人在出库单上签名,因此,被上诉人才在欠料函上和欠条上签名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确认总的欠款金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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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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